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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43號視同上訴人張尚訓、視同上訴人張立武、視同上訴人張靖育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日決112重上43字第03845號
主旨:公示送達視同上訴人張尚訓、視同上訴人張立武、視同上訴人張靖育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重上字第43號張森茂(被告鄭有福之承當訴訟人)等與三聚精舍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3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28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張尚訓、張立武、張靖育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林賢慧
- 發布日期:113-04-23
- 更新日期:113-04-2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