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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451號吳文慧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增決112上易451字第03514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文慧之準備程序通知書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易字第451號郭清寅與葉鴻銘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2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吳文慧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卓佳儀
- 發布日期:113-04-22
- 更新日期:113-04-2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