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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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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重上字第000199號魏嘉君(即魏振盛之繼承人)之113年4月15日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199字第1139002431號函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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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肆月拾捌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199字第03733號

主    旨:公示送達本院113年4月15日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
    199字第1139002431號函乙件予應受送達人魏嘉君
    (即魏振盛之繼承人)。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件是112年度重上字第199號林榮彬與黄盈菊等間分
          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113中分慧民月決112重上19
          9字第1139002431號函狀繕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

          應受送達人得隨時到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  記  官  江丞晏
 

  • 發布日期:113-04-18
  • 更新日期:113-04-1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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