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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000478號張治誠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113年度執聲字第342號聲請書及其附表繕本、本院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參年肆月拾貳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達113聲478字第 03500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張治誠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113年度執聲字第342號聲請書及其附表繕本1件、本院裁定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3年度聲字第478號張治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一庭
書 記 官 陳琬婷
- 發布日期:113-04-12
- 更新日期:113-04-12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