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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000387號王信邦之本院函文、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繕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中分慧刑善113聲387字第03065 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送達受刑人王信邦之本院113年3月21日中分慧刑善113聲387字第02756號函、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書及附表繕本各一件。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件是民國113年度聲字第387號受刑人王信邦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案件。
二、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書 記 官 陳宜屏
- 發布日期:113-03-29
- 更新日期:113-03-29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