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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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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000392號王專治、柯芳青(兼柯銀河之承受訴訟人)、柯孟青(兼柯銀河之承受訴訟人)、許志成、邱玉紅、林金發、林靜琬(即林王詠吟之承受訴訟人)、徐浩瑞(兼徐銀高之承受訴訟人)、康聖忠之準備程序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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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壹壹叁年叁月貳拾捌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表決108上392字第03048號
 
 
主旨:公示送達王專治、柯芳青(兼柯銀河之承受訴訟人)、柯孟青(兼柯銀河之承受訴訟人)、許志成、邱玉紅、林金發、林靜琬(即林王詠吟之承受訴訟人)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各1件、徐浩瑞(兼徐銀高之承受訴訟人)、康聖忠之準備程序通知書各2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08年度上字第392號林明山(110.01.17死亡)等與陳振明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準備程序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11時4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準備程序,受送達人王專治、徐浩瑞(兼徐銀高之承受訴訟人)、柯芳青(兼柯銀河之承受訴訟人)、柯孟青(兼柯銀河之承受訴訟人)、康聖忠、許志成、邱玉紅、林金發、林靜琬(即林王詠吟之承受訴訟人)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婉菁
  • 發布日期:113-03-28
  • 更新日期:113-03-2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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