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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上易字第288號吳來發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一件及112年7月27日、112年8月29日、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一件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113中分慧民柏決112上易288字第2992號
主旨:公示送達吳來發之言詞辯論通知書1件及112年7月27日、112年8月29日、112年11月16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各1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件受理112年度上易字第288號吳大倫(即陳金言之承受訴訟人)等與林同安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通知書黏貼於本院公告處,而應送達之各次準備程序(含終結)筆錄影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吳來發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二、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24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33法庭(法院地址: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99號)行言詞辯論,受送達人吳來發應按時到場。
三、本公示送達,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何佳錡
- 發布日期:113-03-27
- 更新日期:113-03-27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