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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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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選上字第1號廖泰祥當選無效事件判決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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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113年度選上字第1號廖泰祥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第一審原告)、被上訴人廖泰祥(即第一審被告)】,於民國113年3月13日上午11時宣判。本件已確定,不得再上訴。

壹、第一審(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主文摘要:

       原告之訴駁回。

貳、本院(第二審)判決主文摘要:

       原判決廢棄。

       廖泰祥臺中市外埔區廍子里第4屆里長選舉之當選無效。

參、臺中地檢署檢察官起訴事實概要:

       廖泰祥為111年11月26日舉行之臺中市外埔區廍子里第4屆里長選舉的候選人,選舉結果,廖泰祥當選為該里里長。惟廖泰祥為求順利當選,由其妻黃○枝遊說原未實際居住之廖○霞、廖○城、廖○林等3人,於投票日4月前之同年7月間,自外地虛偽將戶籍遷入廍子里選舉區內廖泰祥名下戶籍地,而未實際居住,使戶政機關因而編造選舉人名冊並公告,而取得廍子里里長選舉之投票權,廖○霞等3人並於投票日投票予廖泰祥,廖泰祥與黃○枝共同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所定之行為。爰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宣告廖泰祥之當選無效。

肆、本院判決理由摘要:

一、本件於投票日4月前遷入廖泰祥戶籍地者,除檢察官起訴之廖○霞、廖○城、廖○林3人外,另有黃○硯等5人,黃○枝、廖○霞及黃○硯均經判決有罪確定。

二、廖泰祥主張:在投票日當天看到廖○霞回到戶籍地要投票,才發現廖○霞將戶籍遷到自己的戶籍地,對於黃○硯等其他人在其戶籍地取得投票權之事並不知情,等到知情之後,立刻告訴黃○枝轉告黃○硯等人勿去投票等語。但依黃○硯所證:廖泰祥曾向我拉票,廖泰祥係聽聞風聲,得知警察正在調查幽靈人口犯罪,才請我不要前去投票等語,足見廖泰祥應知悉廖○霞等人遷入其戶籍地一事,並參酌其他情況證據(即投票通知及選舉公報等於投票日前會送達於各戶等),應可以認定廖泰祥對於黃○枝之行為知情,而與黃○枝及廖○霞等人共同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之行為。

三、檢察官起訴請求判決廖泰祥當選無效,為有理由。原審駁回檢察官之起訴,於法未合。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廢棄,並判決張泰祥之當選無效。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法官許旭聖、陪席法官莊嘉蕙、受命法官王  銘

  • 發布日期:113-03-13
  • 更新日期:113-03-13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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