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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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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2號蔡鴻喜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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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本院判決摘要:

       本院受理111年度上訴字第162號蔡鴻喜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於111年6月8日上午11時在第22法庭宣判。蔡鴻喜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褫奪公權4年;黃碧枝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褫奪公權1年;王宏銘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6年;張秝綸判處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4年;洪舜揚判處有期徒刑3年,蔡鴻喜等5人並均沒收犯罪所得。本案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仍得上訴最高法院,尚未確定。

貳、犯罪事實摘要:

   ㈠本案案發時,蔡鴻喜為彰化縣大城鄉鄉長,黃碧枝為大城鄉調解委員會主席,王宏銘在此時間則分任彰化縣芳苑鄉鄉公所秘書或芳苑鄉鄉民代表會主席,張秝綸為芳苑鄉地方人士,洪舜揚為大城鄉地方人士。

   ㈡緣政府推動綠能建設,是須在彰化縣芳苑鄉及大城鄉施作輸電管路等相關工程,廠商得標後,為求順利完工,大抵均會編列「地方佣金」經費供回饋地方或補償因工程而受影響之民眾。其中大城鄉之管線舖設工程須挖掘道路經過公墓及廟宇用地,信眾就此有異議,嗣獲鄉長蔡鴻喜協調化解,然廠商仍擔心無法順利取得道路使用權致延宕施工,遂透過黃碧枝二次各交付新臺幣50萬元及300萬元予蔡鴻喜,蔡鴻喜明知此等款項係賄款,仍予收受。又王宏銘覬覦廠商編列之地方佣金,即藉其鄉公所秘書或鄉代會主席之公務員權勢,揚言將發文阻止工程施工,並佐以其摯友張秝綸指使同夥數人至工地現場滋擾抗爭,廠商迫不得已,只得先後交付450萬元、60萬元、750萬元、250萬元予王宏銘,此等款項率由王宏銘、張秝綸及中間人等朋分花用,而無回饋地方民眾之舉。洪舜揚則為大城鄉地方人士,聽聞王宏銘等勒索得款,即對廠商暗示其有地方勢力,將串連地方抗爭,廠商為求工程順利完工,避免遭違約罰款,只得交付二筆分別為750萬元、250萬元予洪舜揚。

參、判決理由及論罪法條摘要:

   ㈠蔡鴻喜等5人坦承客觀犯行,並佐以相關被害人指述及證據資料,本案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㈡蔡鴻喜、黃碧枝係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㈢王宏銘、張秝綸係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2款之藉勢、藉端勒索財物罪。

   ㈣洪舜揚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㈤蔡鴻喜等5人分別有證人保護法之指證共犯或貪污治罪條例之自白並繳交犯罪所得等減輕事由,爰就其等各自犯罪罪數,於依法減輕後,分別判處如上揭「壹、本院判決摘要:」所載。

合議庭成員

       審判長紀文勝、陪席法官賴妙雲、受命法官姚勳昌

  • 發布日期:111-06-08
  • 更新日期:111-06-08
  •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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